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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爱的患者朋友们,根据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》(“2001年2月28日 京劳社医发[2001]23号”文),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险患者门急诊报销药量的规定如下,在此温馨提示您:
一、急诊:不超过3日量或一个最小包装量
二、门诊:一般患者,不超过7日量
行动不便,不超过14日量
十大疾病,不超过30日量
三、十大疾病:高血压、冠心病、糖尿病、结核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增生疾病,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,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