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切实执行卫生部“以病人为中心,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”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要求,努力提高全院医务人员重视和执行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,进一步规范医疗执业行为,提高医疗质量及管理意识,确保医疗安全,强化依法执业,依据《北京地区医院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实施细则》第一大项的第(一)小项中第6条之规定,本着重在教育、促进整改目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》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相关政策,制订本规定。
第一条、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,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范,依法执业。如有违法、违规行为要予以公示。
第二条、对于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公示:
1、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,造成严重后果的;
2、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,造成严重后果的;
3、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;
4、未经亲自诊查、调查,签署诊断、治疗、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、死亡等证明文件的;
5、隐匿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;
6、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;
7、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;
8、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,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;
9、泄露患者隐私,造成严重后果的;
10、利用职务之便,索取、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
11、发生自然灾害、传染病流行、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,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;
12、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,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,不按照规定报告的;
13、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的其他行为。
第三条、对于违反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相关要求的行为要予以公示:
1、违反知情同意有关规定的;
2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后果的;
3、违反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的其他行为。
第四条、对于违反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要予以公示。
1、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,擅自外出会诊的。
2、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违反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诊疗规范,造成后果的。
第五条、公示形式分为科内公示和院内周会公示。科内公示由科主任决定并执行。院内公示由医务处上报主管院领导,批准后执行。均需做好相关记录。
第六条、医务处及各病房均设立《公示》记录本(由医务处统一下发),将院内及科内公示内容记录在该本上,医务处定期检查。
第七条、对被公示的医师,其行为将记入医师考核档案,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。同一人一年内被公示三次以上者,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。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,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理,直至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。
第八条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
2007年10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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